武汉市“巾帼文明岗”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 总    则
    第一条  根据全国妇联有关精神,将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更名为“巾帼文明岗”。
    第二条  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对“巾帼文明岗”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全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的深化和拓展,激励我市广大城镇职业女性面向市场、立足发展、岗位建功、创业成才,使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化、制度化。
    第三条  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是“巾帼建功”活动的重要载体,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,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,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,以科学管理为手段,以倡扬岗位文明、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,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。鼓励和引导广大女职工弘扬爱岗敬业、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,与时俱进、争创一流的创新精神,团结协作、互相关爱的团队精神,立志岗位建功、岗位成才。
    第四条  “巾帼文明岗”是指在创建活动中,各行各业涌现出的以女性为主体,在本职岗位上争先创优,代表各行业文明形象的女性集体(单位、班组、科室、站、队、所等)。

第二章  基本条件
    第五条  “巾帼文明岗”的基本条件是:
    (一)女性占50%以上,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女性,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(含3人)的集体;
    (二)岗位全体成员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。热爱本职工作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,忠于职守,爱岗敬业,服务群众,团结奋进,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,在生产经营、管理服务等各个领域里成绩突出。
    (三)岗位成员努力学习业务,钻研技术,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。有相当数量的女性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,岗员在技术等级考核中达到100%合格,有70%以上达到良好。
    (四)积极参加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,在促进本行业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,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,在本单位、本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,能发挥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。
  (五)领导重视,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,统一布置,定期检查,加强管理,富有成效。

第三章  评选、表彰、奖励
    第六条  “巾帼文明岗”必须在创建的基础上,采取自下而上,逐级推荐,申报,考核的办法进行评选,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、群众评议、逐级报批。
    第七条  申报区、战线的“巾帼文明岗”,由创建单位向区或战线提出申请,经考核合格后,授予区或战线“巾帼文明岗”。申报上一级“巾帼文明岗”,原则上应先有本级“巾帼文明岗”荣誉称号,并由各区或战线予以申报。
    第八条  各区和战线要加强协调和管理,把好质量关,做到成熟一个,申报一个,保证所申报和命名的“巾帼文明岗”具有先进性,代表性和真实性,并努力拓展文明岗的创建领域。
    第九条  “巾帼文明岗”考核标准在各级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指导下,由创建单位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,具体要求是:
    (一)制定考核标准,要结合本单位、本系统、本行业、本地区的实际,制定出建岗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,并予以公布。
    (二)规范建岗程序,有明确的争创目标、具体的实施方案、活动安排、考核标准、管理制度等完整的争创档案,有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,有比较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。公开文明岗成员、岗位责任制度及创建标志,实行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。
    第十条  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实行资格认定制度,由各区或战线负责申报,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每年考核、命名一批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,并每年集中对新命名的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发文通报一次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对获得“巾帼文明岗”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,主管单位要建立激励机制,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。要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,宣传推广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,将“巾帼文明岗”奖励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,具体奖励政策由行业、部门、单位自行制定。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对“巾帼文明岗”集体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,具体奖励标准参考如下: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奖励1000-2000元,省级“巾帼文明岗”奖励2000-3000元,全国级“巾帼文明岗”奖励3000-5000元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“巾帼文明岗”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。对“巾帼文明岗”集体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,各行业、部门、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,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,并优先将其列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,优先晋职晋级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评审委员会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,负责对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进行评审和考核。每一级文明岗的评审考核工作由同级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负责,日常工作由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。各行业、部门、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,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全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将“巾帼文明岗”纳入创建考评体系,对获得市级以上“巾帼文明岗”荣誉的单位,在各级文明评比时予以优先考虑。

第四章  监督管理
    第十五条  “巾帼文明岗”否决因素:有下列五项之一者,经检查核实,由授牌单位取消其“巾帼文明岗”荣誉称号。
    (一)在本岗中有违纪违法和违反本行业、本地区有关规定的现象;
    (二)工作中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;
    (三)被舆论曝光,受群众检举,造成不良影响的;
    (四)在文明单位评比、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;
    (五)若岗位撤并,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。
    第十六条  “巾帼文明岗”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。正在争创的岗位,要有“巾帼文明岗”内容相关的标牌;已被命名的岗位,要求挂相应级别的“巾帼文明岗”牌匾;所有的创建窗口都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卡。标牌、牌匾和承诺卡均应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,同时公布监督电话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。
    第十七条  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实行动态管理制度,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。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在各区、各战线自查的基础上,对市级以上的“巾帼文明岗”每两年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全面核查和重新认定工作,通过一定的媒体渠道进行社会公示,对符合创建条件的文明岗进行发文通报,并要求各区、各成员单位对不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岗位进行摘牌处理。
    第十八条  要在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中强化学习交流制度。通过在岗位内部、各岗位之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技能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,努力提升全市“巾帼文明岗”的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。

第五章  附    则
    第十九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、各战线开展的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。各区、各战线亦可根据实际,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。
    第二十条  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匾牌由全市统一制作。 “巾帼文明岗”奖牌规格: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大小为55cm×35cm。各区及行业“巾帼文明岗”奖牌规格不得超过市级“巾帼文明岗”奖牌规格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本办法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、修订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供稿单位:市工商联会员部 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08年01月09日         作者:         来源: 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16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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