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加强武汉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


        物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,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直接体现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城市的管理水平。因此,国家于2007年8月发布了新修订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,来规范物业管理,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。

        近年来,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覆盖面的不断扩大,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也随之暴露出来,大量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。其主要表现在:物业管理企业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衍生机构,业主没有挑选物业服务商的余地;有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低,服务质量差、收费不规范,物业费难收;还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谋取自身利益;建管衔接不好,配套设施不到位、维修资金不落实;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清;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,业主的自律机制没有建立起来,不能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;老旧社区由于房源复杂,开展物业管理管理难度较大。为使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,提出建议如下:

       1、尽快出台我市新修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。对比2004年颁布的《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》和今年8月份国务院公布的《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》,在总结我市多年物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,制定新的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》,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,明确涉及物权相关收益的归属、分配及使用问题,尽早出台相关综合服务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办法,为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,完善物业管理法规的配套。

       2、按照“条块结合、属地管理”的原则,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,形成长效管理机制。各街道办事处要真正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,加强基层政府组织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。街道办事处可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,负责组织、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,指导、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。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。

        3、引进竞争机制,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。物业管理市场引进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。但是在竞争机制的框架构建之初,政府应当利用行政手段以适当的引导和适度的干预,让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不再是“纸上谈兵”。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一般性要求、操作程序和各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,从而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机制的建立。增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意识;推动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。

        4、物业维修资金统一管理。目前,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放在物业服务企业,物业服务企业是经营单位,管理和使用存在一些问题。现在把这项资金要放在政府机构,统一管理,使用维修资金的手续要尽量简便。建议市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,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、存储、使用、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。

        5、业必归会,强化行业自律。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,进一步发挥市物业管理协会作用,加强行业建设、规范企业行为、完善自律机制。在具体管理中,可参照深圳的相关做法:如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管理企业,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,受到谴责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,二年内不得为物业管理企业聘用。

        6、积极探索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。老旧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要通过解决管理责任主体、资金来源、管理机制等诸多问题,建立适合老旧小区居住特点的管理模式。要明确小区内各种房屋产权单位的责任,小区内行政和治安管理应全面纳入属地管理范围。小区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管护、维修责任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。

        7、转变业主消费观念,强化契约意识。一方面,通过宣传等手段在业主中普及市场经济时代的消费观念,树立起权利和义务对等,接受服务就应付费的意识。另一方面,业主应强化契约意识,将完善合同条款作为保障其权利的首要方式。依照物业服务合同,业主有交纳物业管理费和遵守业主公约等契约的义务,同时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最终受益人,也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参与物业管理,有权对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不当行为行使监督权。
 

供稿单位:市工商联研究室 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07年12月20日         作者:         来源: 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29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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